发挥平台作用优化湾区营商环境
■郑浩生
当前,世界百年未有之大变局加速演进,逆全球化思潮抬头,如何吸引更多高质量外资、提升贸易投资合作水平和充分释放市场、人才等方面潜力,是制约粤港澳大湾区高质量发展的主要因素。而优化营商环境是培育和激发市场活力、增强发展内生动力的关键之举。《粤港澳大湾区国际一流营商环境建设三年行动计划》中明确提出,对标国际一流水平,聚焦经营主体关切,促进粤港澳大湾区营商环境迈向更高水平,为建设富有活力和国际竞争力的一流湾区和世界级城市群提供支撑。未来,要继续发挥横琴、前海、南沙、河套四大合作平台作用,坚持改革创新,全方位推动法治化营商环境建设,以自身发展助力大湾区构建国际一流营商环境。
完善创新营商制度体系,筑牢大湾区营商环境法治之基。加强大湾区营商环境制度供给,为经营主体提供坚实的法治保障,有助于推动资金、人才、技术等关键要素流入粤港澳大湾区,为大湾区经济发展注入活力。一要健全营商环境法治体系,充分借鉴其他先进城市优化营商环境的法规经验,从全局出发加强立法顶层设计;对照国际高标准投资与贸易规则,加快建立与之相适应的制度。二要加强重点领域和新兴领域制度建设,建立健全产权保护、市场准入、公平竞争、社会信用等重点领域制度,加快推进战略性新兴产业和未来产业等新兴领域立法。三要全面清理涉营商环境制度规定,对于不符合优化营商环境的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等,及时进行排查并清理。推动规则衔接机制对接,是实现要素高效便捷流动和市场一体化,优化大湾区营商环境制度体系建设的重要一环。通过四大平台在重点领域和关键环节的先行探索、经验积累,为优化营商环境走出一条行之有效的道路。
深化营商公正文明执法,构建大湾区效能型监管模式。文明监管执法是打造一流法治化营商环境的重要环节。在市场准入方面,要加快构建全链条监管体系,完善事前事中事后监管,灵活运用信用监管、行业监管、“互联网+”监管、触发式监管等监管模式与工具,构建“准入+监管”闭环管理体系,实现各领域市场准入全链条、多方位、多渠道监管,促进各领域规范健康高质量发展;要对涉及多部门、管理难度大、风险隐患突出的监管事项,建立健全跨部门准入综合监管制度,强化条块结合、区域联动,提升准入监管的精准性和有效性。在创新监管制度方面,要建立健全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依据经营主体信用风险分类结果合理确定、动态调整抽查比例和频次;同时,要全面建立企业信用状况综合评价体系,实行“联动协同、一网通办”的信用修复制度。在深化综合行政执法改革方面,要建立综合行政执法部门与专业执法部门间的协同联动机制,打造综合行政执法智慧服务平台,提升执法效率;要依法建立容错机制,推行市场监管系统免罚清单,对符合条件企业首次轻微违法行为免予行政处罚,以包容审慎的态度对经营主体进行柔性执法。
推进公正高效司法,提升大湾区营商质效。维护司法公平正义,通过提升司法质效为经营主体提供良好的营商环境。一要持续强化知识产权创造、运用和保护,着力建设支撑国际一流营商环境的知识产权保护体系,加强电子商务、进出口等重点领域和关键技术环节的知识产权执法,探索建立知识产权执法联动协作机制,加强跨区域跨部门知识产权执法保护协作,建立完善知识产权案件跨境协作机制。二要推动建立共商共建共享的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鼓励经营主体选择商事调解和仲裁机构解决商事争议纠纷,同时加强司法机关与仲裁、调解机构及行业协会商会的协调对接。三要引进和培育专业调解组织,推动商事纠纷化解线上进行。四要进一步提升司法工作质效,为经营主体提供智能、便捷、高效的服务和保障,加强平台共建和信息共享的深度与广度。
优化法律服务体系,培育大湾区法治人才。持续健全大湾区公共法律服务体系,为经营主体提供更加全面的公共法律服务,向大湾区输送更多的优质人才。一要进一步完善涉外法律服务,为企业提供法律咨询、公证服务、矛盾纠纷调处等一站式专业法律服务,推动企业加强法治文化建设,引导其建立风险防范体系。二要助推商事调解组织的设立和发展,制定并完善商事调解规则,加强商事调解的宣传力度,支持商事仲裁机构的规范发展。三要提升涉外法律服务水平,推动大湾区城市群各个法律服务机构合作参与港澳法律服务,加强粤港澳大湾区商事调解、商事仲裁、涉外公证业务的交流合作,加强涉外仲裁人才培养力度,提升涉外法律服务水平。四要加强大湾区法治人才队伍建设,加大涉外法律、知识产权、破产、金融、企业合规等方面紧缺法治人才的培养力度。五要创新人才政策体系,实施面向港澳人才的特殊支持措施,打破户籍、身份、学历、人事关系等限制,促进人才跨地区、跨行业、跨所有制顺畅流动。
作者系华南农业大学公共管理学院副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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