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拟修订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实施办法
每月还贷额不超过
申请人家庭收入一半
南方日报讯 (记者/郎慧)5月14日,广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面向社会对《广州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实施办法(修订稿)》(下称《修订稿》)公开征询意见。《修订稿》指出,广州住房公积金贷款是用于在市行政区域内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贷款。
《修订稿》明确了个人住房公积金的贷款条件、额度和期限。广州个人住房公积金可贷额度需同时满足以下要求:不高于公积金缴存账户余额×8+月缴存额×到退休年龄月数;不高于广州市住房公积金贷款最高额度;购买自住住房的,不高于购房总价款×(1-最低首付比例);对于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不高于建造、翻建、大修住房总费用的50%。
在贷款额度和期限方面,《修订稿》规定,根据贷款额度计算得出的每月住房公积金贷款还贷额,不超过申请人家庭收入的50%。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期限不超过30年,且不超过抵押物规定的土地剩余使用年限;二手房贷款期限与抵押物楼龄之和不超过50年;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贷款期限最长不超过10年。
此外,贷款期限最长可以计算到借款人退休年龄后5年,且不得超过68岁。最后,《修订稿》明确:对以欺骗手段或提供虚假资料等申请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或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缴存职工,自申请之日起5年内不得贷款;对以欺骗手段或提供虚假资料等提取了本人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或骗取了住房公积金贷款的缴存职工,其全额退款5年后方可再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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