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独身人士遗产处理难题何解

    维 辰

    “自己的后事还不能用自己的钱去善后,我想谁碰到,都有可能想不太通。”

    家住上海虹口区的46岁蒋女士父母早逝、未婚无子女、无近亲,今年10月突发脑溢血,因做手术要求家属签字,联系远房表弟吴先生。12月14日,不幸离世。吴先生及蒋女士生前好友希望用其遗产为她举办追思会并购买墓地,然而,当地居委会表示,在没有监护人和继承人的情况下,蒋女士遗产依法将由民政部门接收,其葬礼形式也偏向于更简洁的海葬或生态葬形式。于是吴先生提出了文章开头的疑问,也引起网友对财产自主权等话题的热议。12月22日有报道称,居委会将向法院申请确认遗产管理人。

    孑然一身之人猝然离世,没有法定继承人、没有遗嘱,引出了个人遗产处理和身后事操办等问题。按道理说,民法典创设遗产管理人制度,并规定“继承开始后,没有继承人或者继承人均放弃继承的,由被继承人生前住所地的民政部门或者村民委员会担任遗产管理人”,确立民政部门在特定情形下担任遗产管理人的新职能,就是为了解决继承人缺位、遗产长期悬置可能导致的债权人权益落空、遗产损毁贬值、继承关系不稳定等一系列问题。

    需要特别注意的是,这一规定并非让政府“继承”逝者财产,而是赋予其作为中立“管家”的职责——民政部门担任遗产管理人,需履行清理遗产、确认债权债务等职责,等所有该处理的都处理完,还有剩余遗产,再向法院提起“无主财产确认之诉”,法院判决认定是无主财产后,才会收归国家所有。收归国有的无人继承遗产,主要用于扶贫济困、扶老救孤、恤病助残以及教、科、文、卫等公益事业。

    有网友质疑民政部门“只接收逝者遗产却不主动负责其后事”“没收无主财产”,一方面是不熟悉遗产管理人制度,混淆了“遗产管理人”与“遗产所有人”、“没收”与“收归国有”的本质区别。实际上,正是因为民政部门担当的是“管理角色”,对逝者财产没有所有权,不能直接处置遗产用于购买墓地等,民法典及继承编司法解释也未明确遗产管理的具体流程,才导致民政部门操作起来有顾虑,比如不确定能否支付丧葬费、墓地费。另一方面是当地居委会沟通方式不当,蒋女士遗产依法将由民政部门“接收”等说法容易引人误解,一味以程序逻辑与刚经历亲人离世之人对话,少了些人文关怀,让人难以接受。

    虹口区民政部门表示,吴先生提的一些葬礼或者墓地的要求是可以满足的,可以从蒋女士遗产里支付,并没有否认“自己的后事能用自己的钱去善后”。问题在于,逝者丧事通常由近亲属承办,“类似蒋女士的案例属首次出现”,墓地支出需要在合理范围内,至于何为“合理范围”,需法院审理后确定。有律师表示,吴先生可以先垫付,再作为债权人起诉作为“遗产管理人”的民政部门要求返还,但目前法律未明确规定遗产债务的清偿顺序,且“合理范围”并无全国统一标准。这意味着,如果吴先生真的举办了“隆重一些的悼念仪式”、购买了价格不菲的墓地,垫付资金不一定能完全拿回来。

    站在吴先生视角看,这当然很委屈,好心好意给表姐帮忙,出钱又出力,最后竟然还要打官司才能拿回一部分钱,行善成本之高,流程之繁琐,让人寒心。站在民政部门角度看,法无授权不可为,突破中立“管家”定位又会引发更大的问题,故而不得不依靠法院判决或裁定执行,不可避免导致流程繁琐、效率降低。换个角度看“独身女子离世,遗产无法用来买墓地”叙事,何尝不是“遗产管理人制度有待细化完善,民政部门管理遗产有难点”?

    今年,“上海老人离世430万元存款和1套房无人继承”也曾引发有关“孤独死”、无主遗产管理问题的讨论。当前,我国人口发展呈现少子化、老龄化趋势性特征,蒋女士等案例触动了独身人士身后事处理的诸多痛点,具有一定普遍性与现实意义。避免误解与争议,既要尊重民众情感、完善配套机制和实施细则,也要提高遗产管理过程透明度,给独身群体及其亲朋好友更多安全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