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两则新闻看举报权不能被滥用
丁建庭
最近有两则新闻,都是关于举报的,放在一起特别值得玩味。
一则是“大衣哥”朱之文称长期遭有组织黑粉举报,对方建起群组,只要他去外地商演,就集中向文旅部门、主办方投诉,统一称他是“劣迹艺人”,还有人跑到现场干扰。
另一则是四川雅安的12345热线推出改革,明确树立“不片面追求高满意率和解决率”的考核导向,允许合理存在不满意工单,严禁弄虚作假、强迫群众“被满意”。
两则新闻同框,恰好戳中当下社会监督的一个核心命题:畅通监督渠道是社会进步,但绝不能让举报权沦为恶意报复、扰乱秩序、撕裂社会、裹挟公共治理的工具。
(一)
举报是社会监督的正当手段,也是法律赋予每个人的权利,这一点毋庸置疑。
以12345热线为代表的各类监督渠道设立的初衷,就是让民意直达、让监督有门。群众依法举报、理性投诉,是受法律保护的权利,也是规范权力运行、推动治理进步的重要力量。但也要清醒看到:考核一旦唯满意率和解决率,举报权被滥用的风险随之凸显。
究其根本,原因有三:
一是“权利无边界”的错觉。一些人把举报当成可以随意挥舞的大棒,殊不知“监督是权利,克制是底线”。朱之文遭遇的正是泄愤式举报:举报者不是针对某一项事实举报,而是出于私怨甚至单纯看不惯,便通过举报给有关部门制造压力。类似举报并不只存在于娱乐圈,现实中还有不少:有老师从严管教学生后被恶意举报,有医生一边看病一边被想插队而不成的患者举报,还有基层公务员因为坚持原则,被无休止地恶意举报。
二是“息事宁人”的避险逻辑。主办方为什么宁肯取消演出也不去核实举报?往往因为时间成本高、取证难度大,直接叫停最为稳妥。当“有举报就叫停”成为惯例时,恶意举报便拥有了巨大的杠杆——一封匿名举报信,就可能搅黄一场合法的商业活动。
三是“举报低成本”的变相鼓励。被举报者要自证清白,要面对名誉损失、演出取消、调查折腾;而举报者几乎不用担任何风险,错了再来,甚至可以换个马甲、换个平台、换个部门继续。这种严重的不对称,恰恰是纠缠者敢于反复举报施压的底气所在。
(二)
恶意举报的危害,不只是让当事人蒙受损失,更深层的冲击在于一点点侵蚀公共治理赖以维系的秩序与信任,伤害的是多方利益。
影响监督机制本身公信力——
12345热线的公信力,来自“诉求可信、处置可信”。公众愿意把急难愁盼交托给这条通道,前提是投诉举报背后是真实的民生诉求、合理的监督线索。一旦大量无事实依据、以打压他人为目的的投诉举报持续涌入,热线平台就会慢慢被“噪音”所挤占。
长此以往,便会形成双向的信任损耗:一方面,工作人员在反复处置同类虚假、重复诉求后,容易产生“应对疲劳”,对部分真实、紧急的投诉举报线索审慎度下降;另一方面,公众也会慢慢分不清热线里的投诉举报哪些是真问题、哪些是私怨攻击。
冲击法治稳定与市场预期——
法无禁止即可为,有举报不等于有违法。合法合规的演出、经营活动,应当以正式调查结论作为叫停、处罚的唯一依据。如果行政处置、市场活动的取舍,被投诉举报牵着走,就等于用投诉举报热度替代法律事实,形成“谁举报多谁有理”的错误逻辑。
这种导向一旦传导到市场,会放大所有市场主体的不安全感:经营者、从业者不知道什么时候会遭遇无来由的恶意投诉,不知道自己合法开展的活动会不会因为别人的举报被迫叫停。稳定的预期一旦动摇,营商环境、文化市场的活力都会受到间接抑制。
扭曲社会矛盾的化解逻辑——
举报本是矛盾化解的出口,而恶意举报是把矛盾化解变成矛盾升级的工具。正常的分歧、纠纷,本可以走协商、调解、民事诉讼等正常渠道解决。但少数人绕过正常渠道,选择依托政务平台的处置压力逼迫对方妥协,本质上是把行政资源绑架进私人恩怨里。
某种程度上,这会形成一种负面示范:遇到矛盾不用讲证据、走司法,只要批量投诉、恶意举报、持续纠缠,就可能倒逼对方让步。这种示范效应扩散开来,会不断抬高社会治理的内耗,引导更多人迷信“举报施压”,弱化全社会对法治途径解决纠纷的认同。
(三)
区分正当监督与恶意举报,核心标尺始终清晰:有没有真实可核查的违法事实、有没有明确的证据支撑、举报目的是不是推动问题整改。正当监督就事论事、凭事实说话,恶意举报往往无中生有、以施压整人为目标。
雅安12345热线的改革,解决了考核端唯满意率和解决率的问题,给基层卸下不必要的考核负担,而治理恶意举报,还需要配套一整套约束机制,补齐另一端的短板。
首先,要建立异常举报预警机制,对高频重复、同一主体跨区域批量提交、内容模板化、没有新增证据的异常举报自动标记,不再简单一键派单流转,先做事实初核、法律释明,从源头减少无效核查消耗。
其次,要依法追责,对于经核查确认捏造事实、恶意骚扰、多次缠诉的举报人,按照规定进行告知劝阻;情节严重、涉嫌诬告陷害、扰乱公共秩序的,固定证据移送公安机关依法处置,让恶意举报者承担相应代价。
最后,要牢牢守住行政处置的法治底线,行政机关、活动主办方须厘清权责,坚持以调查结论为准,不能仅凭集中投诉举报就仓促叫停合法活动,拒绝被投诉举报所裹挟。既要保障群众监督渠道畅通,也要保护公民、经营主体正常开展合法活动的权利。
畅通监督渠道和规范举报秩序,从来不是二选一的关系。只有让真实有效的诉求得到高效回应,让借举报之名打压他人的行为受到约束,举报权才能回归正本清源的价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