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拟立法防治噪声污染,在公交地铁外放声音最高罚1000元
广场舞扰民最高或罚2万元
南方日报讯 (记者/曾艳春 通讯员 穗人大)9月16日,《广州市噪声污染防治规定(草案修改稿·征求意见稿)》(下称《征求意见稿》)向市民和社会各界公开征求意见和建议,截止日期为10月15日。《广州市噪声污染防治规定》法规案拟于2026年10月进行第三次审议并表决。
为了加强噪声污染的防治及其监督管理,《征求意见稿》明确提出,广州要对噪声污染规划管控,规范“噪声污染防治要求纳入准入清单”,并要求市生态环境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对噪声敏感建筑物周边等重点区域噪声排放情况进行调查、监测,加强重点区域噪声污染24小时实时监控。
同时,《征求意见稿》对日常生活中多类较突出的噪声扰民问题进行了规定——
禁止在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使用高音广播喇叭。在公共场所组织或者开展广场舞等活动,未遵守公共场所管理有关活动区域、时段、音量等规定,未采取有效措施造成噪声污染,或者违反规定使用音响器材产生过大音量的,由公安机关说服教育,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给予警告,对个人可以处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可以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在公交、地铁等公共交通运输工具内使用手机、平板电脑等电子设备时不得外放声音。使用电子设备外放声音的,公共交通运输工具司乘人员应当劝阻,劝阻无效的,可以向公安机关报告。在公共交通运输工具内使用电子设备外放声音,经公共交通运输工具司乘人员劝阻仍不改正的,由公安机关说服教育,给予警告,可以处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
机动车所有人、使用人等应当合理控制噪声,避免以轰鸣、疾驶等方式造成噪声污染。驾驶机动车故意轰鸣、疾驶排放噪声扰民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责令驾驶人改正,可以处1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禁止驾驶拆除或者损坏消声器、加装排气管道等擅自改装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造成噪声污染。驾驶拆除或者损坏消声器、加装排气管等擅自改装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造成噪声污染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给予警告,处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暂扣机动车驾驶证等处罚。
禁止在商业经营活动中使用高音广播喇叭或者采用其他持续反复发出高噪声的方法进行广告宣传。在商业经营活动中使用高音广播喇叭或者采用其他持续反复发出高噪声的方法进行广告宣传的,由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可以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
同时,《征求意见稿》还提醒,单位或者个人发现噪声污染违法行为的,可以通过12345政务服务便民热线等方式投诉举报,承办部门应当于两个小时内到场核实处置。市生态环境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负有噪声污染防治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将单位和个人噪声违法行为的处罚信息纳入公共信用信息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