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中院发布环境资源司法保护典型案例
非法采矿、偷排废水等入选
佛山中院。唐梦 摄
8月15日是第四个全国生态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将正式施行。这是我国继民法典之后第二部以“法典”命名的法律。在法典即将施行的背景下,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下称“佛山中院”)发布一批辖区内环境资源典型案例,涵盖对破坏生态环境犯罪的刑事从严惩处、受损生态环境的民事修复救济、行政行为合法性司法审查等多种类型,加强以案释法、以案促治,进一步增强全社会生态环境保护法治意识。
近年来,佛山法院始终坚持依法公正高效审理各类环境资源案件,引导市场主体和社会公众在发展经济的同时严守生态保护红线,依法合理开发利用自然资源,为佛山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和生态环境高水平保护提供坚实司法保障。
撰文:唐梦 冷瑞雪 王浩
【案例解读一】
李某某、周某某等六人非法采矿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系列案
——刑民并举守护稀土矿产资源与生态安全
【基本案情】
2022年8月至2023年1月,被告人李某某、严某某(佛山方)与周某某、陈某甲、黄某、陈某乙(江西方)结伙,在未取得采矿许可证的情况下,擅自在佛山市高明区某村山地开采稀土矿并销售牟利。各被告人分别以资金、技术、山地使用权等方式入股,按比例分配收益,共销售稀土半成品近11万公斤,销售得款近400万元。经鉴定,涉案非法开采行为破坏稀土氧化物87.79吨(价值3326万元),析出稀土氧化物57.43吨(价值2176万元),造成生态环境损害共计325万余元。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检察院依法提起刑事公诉及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
【裁判结果】
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李某某等六人违反矿产资源法规定,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开采国家规定实行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其行为均已构成非法采矿罪,且情节特别严重。同时,上述人员实施的非法采矿行为对生态环境造成破坏,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依法应对共同造成的生态环境损害承担相应民事侵权责任。法院遂作出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非法采矿罪判处六被告人有期徒刑三年至三年五个月不等,并处罚金;同时判令六被告人对涉案生态环境损害费325万余元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并公开赔礼道歉。部分被告人不服提起上诉,佛山中院二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该判决现已生效。
【典型意义】
该系列案系一起跨省结伙非法开采、贩售国家规定实行保护性开采的稀土矿产资源,并破坏生态环境的刑事及附带民事公益诉讼典型案件。稀土是国家重要战略性矿产资源,关乎国家安全和高新技术产业发展,是新质生产力培育、能源绿色转型及国防现代化建设的核心基础资源。法院通过刑事惩处与民事追责双重司法手段,有力打击了破坏战略性稀土矿产资源和生态环境的违法犯罪行为,以司法担当守护绿水青山。
【案例解读二】
肖某某诉佛山市南海区大沥镇人民政府行政处罚案
——结合个案办理促进行政机关完善处罚标准
【基本案情】
肖某某未办理工商营业执照、环保审批及验收手续,亦不具备危险废物收集、贮存、利用、处置经营活动的相关资质,擅自于2024年4月30日投产,从事废电路板焚烧处置活动,案发时共焚烧处理废电路板100余斤。佛山市南海区大沥镇人民政府依法对肖某某处以罚款共计155万元。肖某某不服,提起行政诉讼。
【处理结果】
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驳回了肖某某的诉讼请求。肖某某不服上诉至佛山中院。佛山中院依据已查明事实,认为案涉处罚金额过重,违反过罚相当原则,积极开展协调化解工作。经释法说理,双方自愿达成调解协议,将罚款金额调整为25万元,该案最终以调解方式结案。
【典型意义】
现行法律虽未对个人无证从事危险废物处置活动的处罚标准作出明确规定,但依据立法精神,按照举轻以明重规则,对该类违法行为依法予以处罚具有法理基础。行政机关直接套用针对单位的处罚条款对个人实施处罚,未充分考量行为规模、危害后果等因素,明显加重相对人责任,违背过罚相当的行政处罚原则。案件审理过程中,佛山中院加强与佛山市生态环境局沟通对接,推动该局修订《佛山市生态环境局关于进一步完善生态环境行政执法自由裁量的通知》,细化个人未取得许可从事危险废物处置违法行为的处罚标准与裁量考量因素。该案充分发挥行政审判延伸职能,实现“办理一案、治理一片”。
【案例解读三】
郭某某污染环境案
——依法严惩槽罐车偷排含严重超标重金属废水行为
【基本案情】
被告人郭某某系某环卫公司实际经营者。2024年10月,郭某某受委托将洗染厂产生的污水运送至指定处置单位处理,途中擅自将槽罐车内污水排入佛山市禅城区某工业区巷道市政管网。群众发现后向主管部门举报。经检测,偷排污水总锌浓度超过排放标准20.4倍,总镍超标5.38倍,总铅超标10.9倍,造成水体严重污染。案发后,郭某某认罪认罚,并积极筹措资金全额缴纳污染物处置及修复费用。
【裁判结果】
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审理认为,郭某某非法排放含有毒物质的污染物,严重污染环境,其行为已构成污染环境罪。依法判处其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同时法院对郭某某宣告禁止令,禁止其在缓刑考验期内从事排放、处置污染物相关生产经营活动。该判决现已生效。
【典型意义】
该案体现了环境刑事审判中惩罚与修复并重的司法理念。法院将被告人承担清污处置费用作为量刑重要情节,在惩戒犯罪的同时保障生态环境修复资金到位。同时,法院在宣告缓刑时依法适用禁止令,在缓刑考验期内限制其从业资格,既给予被告人改过自新的机会,又从源头设置防控屏障,有效防止其利用从业便利再次实施污染行为,向社会清晰传递出“环保底线不可碰,违法排污必受罚”的强烈信号。
■链接
环境资源司法保护
典型案例目录
案例1
李某某、周某某等六人非法采矿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系列案
——刑民并举守护稀土矿产资源与生态安全
案例2
肖某某诉佛山市南海区大沥镇人民政府行政处罚案
——结合个案办理促进行政机关完善处罚标准
案例3
丁某诉某建材公司噪声污染纠纷案
——依法厘清同一生活区域内噪声污染重复索赔的规则
案例4
郭某某污染环境案
——依法严惩槽罐车偷排含严重超标重金属废水行为
案例5
黄某某污染环境案
——依法严惩非法填埋危险废物犯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