聚焦铁路重大事故隐患判定,国家铁路局出台新标准
新增线路应封闭未封闭等6种情形
国家铁路局日前对《铁路交通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试行)》进行了修订,并于12日对外发布《铁路交通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
判定标准共十条、54项。国家铁路局有关负责人表示,根据铁路运输安全的具体特点,其中第四条至第八条明确了铁路交通重大事故隐患的具体情形,将铁路交通重大事故隐患分为铁路主要行车设备设施、铁路运输生产、铁路沿线环境、安全管理、灾害防范与应急处置五类,并逐类明确具体判定情形——
铁路主要行车设备设施类共8项,涉及铁路主要行车设备技术状态、铁路专用设备许可使用、基础设备设施运用质量、线路封闭管理、铁路限界侵入防护、信号控制系统保障等;
铁路运输生产类共28项,涉及营业线施工、接发列车作业、信号联锁作业、接触网区段作业、旅客运输安检、危险货物运输、驾驶人员许可、货物装载加固、动火作业审批、铁路道口标准、客车进路防护、铁路运输许可、列尾防护系统、列车防溜措施等;
铁路沿线环境类共11项,涉及硬漂浮物、非法施工、危险物品、油气管道、并行交汇设施、地下水开采、采矿爆破、水土保持、采砂淘金、河道作业、山体钻探等;
安全管理类共4项,涉及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建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设置、维修技术规则修订程序、关键作业风险防控措施制定等;
灾害防范与应急处置类共3项,涉及自然灾害监测系统运用、汛期重点地段行车安全措施落实、旅客列车自然灾害风险管控等。
判定标准第九条明确,“对其他可能导致铁路交通重特大事故的,依据国家和铁路行业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规程和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的规定等进行判定。”
国家高端智库可持续交通创新中心研究员王海星认为,判定标准第九条在法律与技术标准中承担着“填补漏洞”的功能,它并非直接创设新的判定标准,而是通过“转介”方式,将判定依据指向外部规范体系。“这种‘转介式兜底’在我国铁路安全规制中具有独特的制度逻辑与潜在的适用张力,在保持灵活性的同时增强可操作性与法律确定性。”
本次修订聚焦极易造成重特大铁路交通事故的情形,在原文的基础上新增线路应封闭未封闭、列车防溜等6项判定情形,修改主要行车设备设施隐患描述、营业线施工、接发列车作业、货物装载加固等35种判定情形,删除安全生产费提取使用1种判定情形。
据新华社北京6月12日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