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加快探索危旧住房自主拆建更新试点,达到“双95%”门槛可申请
从忧居到优居 让老房变好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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珠海开展老旧小区危旧住房以“自主拆建更新”的方式先行先试。图为珠海主城区。 南方日报记者 关铭荣 摄 |
5月18日至26日,《珠海市城镇危旧住房拆除新建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公开征求意见稿)》(下称“征求意见稿”)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标志着珠海推动城镇危旧住房自主更新迈入建设阶段。
随着城市发展从大规模增量扩张阶段转向存量提质增效为主的阶段,老旧住房更新改造成为城市高质量发展的重要内容。2025年出台的《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推动城市高质量发展的意见》提出,稳步推进城中村和危旧房改造,支持老旧住房自主更新、原拆原建。
在北京、广州、杭州等城市现行经验的背景下,珠海自去年以来启动老旧小区危旧住房自主更新政策研究,鼓励开展老旧小区危旧住房以“自主拆建更新”的方式先行先试,探索改造新模式、新路径。
哪些小区符合“自主拆建更新”的标准,怎么建、谁来建、钱从哪来?
南方日报记者 林郁鸿
福临居等试点项目加速推进
今年5月23日,深圳市第一幼儿园宿舍楼自主更新原拆原建项目举行开工仪式,这是深圳首个真正意义上的自主更新原拆原建成功实践案例。
2025年1月11日,经过约9个月的拆建工作,作为广东省首个自筹资金拆危建新项目,花都区新华街道集群街2号楼的居民拿到了新房的钥匙。
从广州到深圳,越来越多的城市正在加速探索危旧房屋原址重建,打造自主更新样板项目,一幕幕“老房有喜”的故事正在上演。
作为系统推进“好房子”和“完整社区建设”的重要内容,老旧住房自主更新、原拆原建的探索正在珠海加快试点推进。
地处珠海市翠福路的福临居小区建于1997年,历经数十年风雨,房屋老化严重,微改造的“小修小补”可谓于事无补。
去年以来,珠海市探索老旧小区危旧住房“原拆原建”模式,改造愿望强烈的业主达成一致意见,福临居小区成为试点之一。
这意味着,珠海市危旧住房将进入“自主拆建更新”的新阶段。
此前,由于建成年代久远,房屋老化严重,珠海部分城镇老旧小区微改造过程中,一些修缮等微改造方式难以消除房屋安全风险。
与此同时,部分老旧小区及危旧住房业主希望实施自主更新、拆除新建的呼声日益强烈。2010年出台的《珠海市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关于印发〈珠海市独立式住宅危房拆建规划管理规定〉的通知》(珠规建管〔2010〕48号),仅针对别墅等独立式住宅实施原拆原建,目前缺乏多产权人的危旧住房楼宇实施自主更新的路径及政策。
随着此次征求意见稿的出炉,珠海在推进“自主拆建更新”试点项目的同时,加速完善政策支撑。
广东省住房政策研究中心首席研究员李宇嘉表示,相比传统由政府全额兜底的“大拆大建”棚改模式,原拆原建通过“居民出一点、政府补一点、市场投一点”的多元参与改造、资金筹措机制,大幅减轻了地方财政负担。同时,这种模式直接带动建材、家装、家电等上下游产业的消费与投资,激活基层主体参与改造的积极性。
允许不超过30%比例增容
在珠海,哪些小区符合“自主拆建更新”的标准?
此次征求意见稿提出,征求意见稿拟适用于珠海市行政区域范围(不包含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城镇国有建设用地上危旧住房的拆除新建,“危旧住房”是指经房屋使用安全鉴定为C级或D级,或根据国家、省房屋完损等级评定标准鉴定为严重损坏房、危险房的住宅房屋。
危旧住房拆除新建原则上以独立宗地为基本单位,土地、房屋权属应当清晰、合法、无争议,满足专有部分面积占比95%以上且人数占比95%以上的权利人书面同意后可提交申请。
这意味着,申请危旧住房拆除新建的申请,必须迈过“双95%”的大关。
为鼓励危旧住房自主更新、原拆原建,征求意见稿在设计方案优化、资金筹措扶持、过渡安置优惠、审批程序简化等方面提供支持。
其中,征求意见稿提出,危旧住房拆除新建项目在不增户、不改变原建筑用途的原则下,允许不超过30%比例增容,主要用于增设电梯等配套设施以及增加社区公共活动空间。
危旧住房拆除新建资金筹措按照“谁受益、谁出资”原则,建立以产权人自筹为主、政策性金融支持、积极争取上级财政补助资金的可持续机制。
为提高居民自主筹资意愿,征求意见稿提出,前期经费、开发建设成本、搬迁安置成本等费用,由危旧住房权利人按现状房屋面积比例共同承担。可申请使用个人住房公积金筹集资金,鼓励银行机构提供商业贷款等专项融资贷款服务。
与此同时,对于住宅产权面积新增部分的地价,允许延迟至产权变更或上市交易时再补缴。在拆除新建项目实施期间,对符合保障性租赁住房申请条件的居民,各区可提供保障性租赁住房房源进行过渡安置,并给予相应的租金优惠。
为简化审批程序,征求意见稿提出,危旧住房拆除新建项目属于存量用地再开发,无需重新供地,若涉及控规调整在实施方案阶段一并简化报批,项目在满足实施方案报批、全体业主同意以及资金足额筹集后,即可由实施主体按照规划设计条件进行施工建设。
在完成竣工验收后,全体权利人在办理产权登记手续时,采取“旧证换新证”方式处理,原房屋性质、土地使用年限保持不变。该模式有利于解决原抵押贷款房屋提前还款带来的资金压力、未及时办理原房屋产权登记或变更引发的权益纠纷、部分房屋属非住宅产权的业主出资意愿不强等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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