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升消费品质 共享美好生活
阳山2025年处理消费投诉举报1245件,为消费者挽回损失50余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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阳山向市民发放宣传资料。 段灿 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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阳山开展“你点我检”活动,强化监管,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 段灿 摄 |
今年全国消协组织消费维权年主题为“提升消费品质”。近日,阳山县举行2026年“3・15”国际消费者权益日宣传活动,紧扣“提升消费品质”主题,通过政策宣讲、授牌承诺、互动问答、现场咨询等形式,广泛普及消费维权知识,全面展示全县消费维权工作成效。
2025年,阳山县紧盯消费维权重点任务,不断强化消费者权益保护,提升维权效能、优化消费环境、严查侵权违法行为,用心解决群众消费领域急难愁盼问题,推动全县消费环境持续改善。2025年全年,全县共处理各类消费投诉举报1245件,为消费者挽回经济损失50余万元。
●段灿 孟齐飞
推动消费从“数量型”
向“质量型”转变
活动现场,阳山县为2025年度全县放心消费承诺单位代表授牌,鼓励企业坚守诚信经营底线、提升服务质量水平,充分发挥示范引领作用。2025年阳山全县新增ODR(在线消费纠纷解决)企业13家、消费维权站5个,进一步扩大了消费维权覆盖面。
活动中,企业代表宣读“放心消费承诺”誓词,向社会作出郑重承诺。县域内银行及企业代表分别推介优质服务与特色产品,展现企业提振消费的信心与决心。
活动同时强调,全县上下要紧紧围绕“提升消费品质”主题,聚焦消费升级新需求,推动政策落地见效,引导理性安全消费,督促企业提质创新,推动消费从“数量型”向“质量型”转变,夯实高质量消费基础。要提升消费维权效能,积极应对消费领域新变化新挑战,健全消费维权网格,推动纠纷源头化解,强化新兴消费领域靶向治理,切实防范消费风险、提振消费信心,为提升消费品质提供坚实保障。要持续优化消费环境,适应新型消费发展特点,健全现代化治理体系,强化行业自律与社会监督,着力打造放心优质的消费环境,以高品质消费助推高质量发展、涵养优良消费生态。
活动现场还组织开展了“双承诺”知识有奖问答环节,吸引了市民群众踊跃参与,进一步提升了公众对消费者权益保护的认知度。现场还设立宣传咨询服务台,工作人员面对面为市民答疑解惑、发放宣传资料,普及维权途径、识假辨假等知识,切实增强群众自我保护意识和依法维权能力。
持续提升消费者维权处理效能
为切实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营造安全、放心、诚信的市场消费环境,2025年,阳山共处理各类消费投诉举报1245件,为消费者挽回经济损失50余万元;查处消费领域案件179宗,涉案货值73.54万元,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4宗。县检察院受理审查起诉非法经营、销售有害食品等案件5件6人,提起公诉3件3人、判决3件3人,以法治力量筑牢消费安全防线。
全县12315平台消费投诉信息公示率达99.03%,全年新增ODR企业13家、消费维权站5个。2025年1—11月,县12345热线办结市下派工单11238张,群众满意率90.09%,消费投诉举报核查率、办结率保持100%。
全链条监管方面,阳山发布消费提示6篇、工作动态35篇,曝光典型案例5个;组织开展“查餐厅”“你点我检”等监督活动,构建闭环监管。创新基层消费纠纷化解机制,将相关单位、乡镇纳入“法官联络站”体系,快速处理小额消费纠纷;健全舆情监测、部门联动及信用监管机制,强化联合惩戒与协同共治,持续提升群众维权意识。
深化放心消费创建方面,阳山深入开展“双承诺”活动,组织主题创建5次,新增放心消费承诺单位72家、无理由退货承诺单位15家,超额完成市级任务。强化信用约束与服务,列入经营异常名录6262户次,公示行政处罚信息72条,同时优化信用修复服务,激发经营主体活力。完成食品销售等领域风险分级评级3448家,实施精准监管。
坚持严打高压态势,聚焦食品药品等8大重点领域,严厉打击侵害消费者权益违法行为。通过司法与行政联动,形成有力震慑,切实守护群众消费安全。
聚焦群众反映强烈的热点难点,精准开展专项整治。开展水电气计量收费整治,检查公用企业32家次,责令清退违规收费9.06万元;严查农村假冒伪劣食品,检查经营主体1200余户次,查处案件43宗,收缴伪劣食品108公斤。同步推进老年保健品、物业服务、殡葬、医保基金等领域治理,查处案件10宗,退还违规资金2.98万元,不断提升群众消费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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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切实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值2026年“3·15”国际消费者权益日活动之际,清远市和阳山县市场监管部门分别公布了一批典型案例。其中,阳山一商家向未成年人销售酒品被处罚案例在列。
2025年10月,阳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收到关于某商店涉嫌向某中学的未成年学生销售啤酒的线索,执法人员立即前往该中学了解情况和现场检查。
经查明,该商家在该中学围墙边通过传递的方式向校内的学生兜售零食时,因有学生提出购买啤酒的诉求,该商家在明知对方是未成年人的情况下,未履行拒绝向未成年人销售酒产品的法定义务,仍向在校未成年学生通过现金交易的方式销售了14瓶啤酒。
该商家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五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了向未成年人销售酒产品的违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的规定,阳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该商家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对其作出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和罚款的行政处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