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类命运共同体理念与《联合国宪章》精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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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 文
●《宪章》是联合国和国际社会的基本大法,是二战后世界新秩序的基石。人类命运共同体理念是习近平外交思想的精髓,是站在全人类高度提出的解决世界和平与发展问题的中国方案
●比较人类命运共同体理念与《宪章》精神,可以发现两者之间存在着深刻的关联:前者是对后者的传承与发展,而后者为前者提供了价值借鉴
今年10月24日是《联合国宪章》(以下简称《宪章》)生效80周年纪念日。《宪章》是联合国和国际社会的基本大法,是二战后世界新秩序的基石。人类命运共同体理念是习近平外交思想的精髓,是站在全人类高度提出的解决世界和平与发展问题的中国方案。比较人类命运共同体理念与《宪章》精神,可以发现两者之间存在着深刻的关联:前者是对后者的传承与发展,而后者为前者提供了价值借鉴。
人类命运共同体理念与《宪章》精神高度契合
人类命运共同体理念于2013年首次提出,《宪章》则形成于二战尾声。无论从形成时间,还是从历史背景来看,两者差异较大。但我们依然可以看到两者内核的一致性。人类命运共同体理念与《宪章》精神在本质上同频共振,高度契合。
两者均有和平属性。作为二战的产物,《宪章》序言开宗明义指出“欲免后世再遭战祸”,并在第一章将“维持国际和平及安全”列为联合国首要宗旨,而后的多数章节及条款均直接或间接地关系维和止战这一主题。可以说,和平是《宪章》的第一属性。人类命运共同体理念则将“持久和平”列为五大支柱之首,并提出要通过对话协商、构建平等伙伴关系等和平的方式实现持久和平。从广义上看,人类命运共同体理念中的普遍安全、共同繁荣、开放包容、清洁美丽等其他支柱是“持久和平”的重要支撑,在各领域为实现人类的最终和平奠定多维度基础。
两者均具有平等属性。《宪章》第二条将主权平等确立为成员国应遵守的第一原则,并将联合国的运作系于该原则之上。而人类命运共同体这一概念本身就具有平等的意涵,它意味着各国家、各民族、各文明都是平等的,在全球大家庭中各方应该平等相待,互相尊重。在平等问题上,人类命运共同体理念和《宪章》殊途同归。
两者均以增进全人类福祉为出发点。《宪章》直面二战惨状,“欲免人类两度身历惨不堪言之战祸”“重申基本人权人格尊严与价值”“维持正义”“促成社会进步及较善之民生”,这些目标的背后是全人类更美好的前景。习近平主席说:“从顺应历史潮流、增进人类福祉出发,我提出推动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的倡议。”当前,世界百年未有之大变局加速演进,和平与战争交织,风险与机遇并存。人类命运共同体理念正是人类面临重大抉择时交出的历史答卷,答卷的出发点就是要实现全人类共同的发展、共同的安全、共同的清洁生态和共同的治理。这不仅为了中国人民的长久幸福,更着眼于人类的永续福祉。可见,虽诞生历史背景迥异,但人类命运共同体理念和《宪章》均致力于追求全人类幸福最大化。
人类命运共同体理念是对《宪章》精神的创新与发展
人类命运共同体理念自然不是对《宪章》的简单重复,而是在传承的基础上,为应对当今全球挑战作出创新与发展。
人类命运共同体理念涵盖的领域更广更均衡。除规定组织机构及成员国相关条款外,《宪章》另涉和平与安全、经济以及社会发展等领域,而和平与安全的内容又占《宪章》篇幅一半以上,成为《宪章》所关注的首要问题。但随着时代的发展,新问题不断出现。人类命运共同体中的五大支柱,覆盖领域更全面,涉及政治、安全、经济、文化宗教、生态环境等,基本上涵盖了当前人类生存与发展的问题,内涵上较《宪章》有明显的拓展。而且人类命运共同体理念强调协调发展,将各领域视为有机统一的整体。
人类命运共同体理念实现了从和平共存到命运与共的范式转变。《宪章》以和平共存为基调,在此基础上提出“发展国际间合作”“协调各国行动”等合作观。人类命运共同体理念则超越和平共存的底线思维,将全人类视为共荣共损的有机整体。人类命运共同体的“共”,不仅仅是共存,还有更广阔的内涵。习近平主席关于人类命运共同体理念的论述,在不同场合的讲话中用了“共议”“共商”“共建”“共护”“共享”“共赢”等表述,传达了这样一层意思:中国所倡导的事业,不是由中国一家唱独角戏,而是由大家一起推动、商议、开展、分享,这是命运与共的题中之义。
人类命运共同体理念发展了新的安全观。《宪章》基于两次世界大战的经验教训确立了集体安全机制。这是一种以国家为单元、以军事安全为主要内容的安全机制。它一经确立就成为全球安全的基石,但却无法有效制止和应对当今重大国际冲突。人类命运共同体理念设想建立一个普遍安全的世界,主张树立共同、综合、合作、可持续安全的新观念,统筹应对传统与非传统安全。相较《宪章》,人类命运共同体理念中的安全观至少实现了三方面的升级:安全内涵由传统的军事安全升级为涵盖传统和非传统安全的综合安全,安全主体由国家转变为全人类,安全路径由构建集体安全转为构建营造公道正义、共建共治共享的安全格局。
人类命运共同体理念中的包容是一种更为积极主动的态度。由于诞生于特殊历史背景中,《宪章》对于文明互动的描述较为模糊。《宪章》在序言中指出要“力行容恕,彼此以善邻之道,和睦相处”。“容”者宽容,“恕”者宽恕。《宪章》亦在第一章中强调要发展国际间友好关系。联合国为此特设国际宽容日(11月16日)。人类命运共同体糅合并发展宽容和友好的理念,强调要建设一个开放包容的世界,认为不同文明凝聚着不同民族的智慧和贡献,文明没有高低之别,更无优劣之分。不仅要包容不同的文明,还要包容不同的制度、思想、价值体系。2023年,中国在此基础上进一步提出了全球文明倡议。人类命运共同体理念中的包容是一种更为积极主动的态度。
人类命运共同体理念将生态治理系统引入全球治理领域。《宪章》确立之时国际生态环境问题并不显著,因此《宪章》中并无关涉生态问题的表述或条款。但是二战结束后人类活动作用于环境所引起的问题日益凸显,直至上世纪70年代出现全球性生态危机,由此国际环保议题进入人们的视野,时至今日环境治理已经成为全球治理中的重要议题。人类命运共同体理念将“清洁美丽”列为五大支柱之一。建设清洁美丽的世界就是要构筑尊崇自然、绿色发展的生态体系,坚持走绿色、低碳、循环、可持续发展之路。这表明,人类命运共同体理念不仅要实现国与国之间的和平共处、文化之间的和而不同,还要实现人与自然的和谐共生。这是对《宪章》的重要补充,体现了对生态责任的主动担当,极大地拓展了《宪章》关于“社会进步及民生改善”的内涵。
人类命运共同体理念为全球治理贡献了新的思想源。《宪章》虽然有中国这样的东方大国参与订立,但是其思想凸显西方思维,在形成之时就深深地打上了美英等国的烙印。纵观《宪章》,西方政治哲学中的现实主义和理想主义交错其中。人类命运共同体理念不同于《宪章》,其思想源自马克思主义和中华优秀传统文化。一方面,人类命运共同体理念是对马克思主义的自觉继承和创造性运用。人类命运共同体理念既着眼于社会中每个个体的生存与发展,更自觉地站在人类整体的高度来审视人类社会的未来发展,突破与超越了个体、民族、国家层面,是马克思主义倡导的“真正的共同体”在当代的实践。另一方面,人类命运共同体理念立足于中华优秀传统文化。中华文明蕴含着博大精深的处世之道,不仅有“己所不欲勿施于人”的思想境界,还有“丈夫贵兼济,岂独善一身”的道德情怀,这与基于人性本恶、物竞天择的西方思想基础有着明显不同。当前,全球治理体系正处于深刻转变与多重困境交织的“秩序重构期”,诸多领域的治理现状不尽如人意,其根源既有现实的结构性矛盾,也有指导思想的局限性。因此,需要新思想新思路,人类命运共同体理念具备提供新思想的条件。
人类命运共同体理念以其对《宪章》宗旨的创造性转化和创新性发展,成为21世纪全球治理的中国方案。当个别国家大搞霸权主义与强权政治、推进单边主义之际,中国方案以“天下为公”的东方智慧,为变乱交织的世界注入了稳定性和确定性。可以说,弘扬和落实人类命运共同体理念是对《宪章》生效80周年最好的纪念。
作者系广东工业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院/全球治理与区域国别研究院研究员
投稿邮箱:lilunbu@126.com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