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加普惠托育服务供给
构建生育友好型社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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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丽婷 |
杨丽婷
●幼有所育,是家事也是国事。托育服务高质量发展事关婴幼儿健康成长,是构建生育友好型社会的重要抓手
●构建生育友好型社会,应进一步完善生育支持政策体系和激励机制,着力提升普惠托育服务的供给与质量,让更多有生育意愿的适龄群体“生得起,养得好”
幼有所育,是家事也是国事。托育服务高质量发展事关婴幼儿健康成长,是构建生育友好型社会的重要抓手。2025年政府工作报告提出:“制定促进生育政策,发放育儿补贴,大力发展托幼一体服务,增加普惠托育服务供给。”在广东省政府工作报告中,把“增加普惠托育服务供给”列为2025年十件民生实事之一。构建生育友好型社会,应进一步完善生育支持政策体系和激励机制,着力提升普惠托育服务的供给与质量,让更多有生育意愿的适龄群体“生得起,养得好”。
建立完善政策法规体系,推进托育服务法治化
3岁以下婴幼儿是“社会最柔软的群体”,关乎千千万万家庭的幸福美满,理应获得最完备最有力的法治保障。
目前,托育服务在我国还缺乏统领性法律,关于托育服务的监管法律分散于不同部门法的相关规定和专门性政策中。如《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中,规定了托育机构的设置、服务标准以及机构备案方面的监管内容。《中华人民共和国家庭教育促进法》中,规定了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早期教育服务机构应当为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提供科学养育指导等家庭教育指导服务的内容。《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中,规定了人民政府加强托育建设的职责,以及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在未成年人保护方面的责任。全国人大常委会将制定“托育服务法”列入第十四届全国人大立法规划第二类项目。由于“托育服务法”尚未出台,一些托育活动仍处于“无法可依”的状态,托育服务亟须足够有效的制度保障和有力的法治支撑。
因此,要建立完善托育服务的政策法规体系。在加快推动“托育服务法”出台的同时,各地可以尽快出台地方性法规,如参照上海将学前教育与托育服务整合立法的探索,统筹规划6岁以下婴幼儿照护资源,夯实托幼一体化服务健康发展的法治基础。
建立完善长效补助机制,推进托育服务普惠化
调查显示,目前我国婴幼儿实际入托率普遍偏低,而家长则送托意愿高涨,托育服务存在供需不匹配问题,其中收费高是首要因素。大多数托育机构为民办性质,生源不稳定、抗风险能力弱,加之房租和人工成本呈逐年上升趋势,托育服务费居高不下。近年来,各地先后出台了一些财政支持政策,但总体上投入不充分不平衡,普惠措施效能不高。因为托育服务暂不属于公共服务范畴,大多数地区出台的普惠措施属于阶段性的,缺乏长效机制保障。
因此,要尽快建立完善长效补助机制,提高托育服务普惠化程度。可参照学前教育模式,将普惠托育服务补助经费纳入中央和各级地方财政预算,有序推进普惠托育服务纳入基本公共服务范围,鼓励有条件、需求强的省市开展地方试点探索。
建立完善标准规范体系,推进托育服务标准化
托育服务的标准化与婴幼儿安全息息相关。国家卫健委发布的《托育机构质量评估标准》于2024年4月正式施行,其中规定了托育机构的办托条件、托育队伍、保育照护、卫生保健、养育支持、安全保障、机构管理等评估内容。对标托育服务的高质量发展,标准规范仍有待加强。
目前,托育机构是先到市场监管部门或民政部门登记,再到卫生健康部门备案,登记环节对开办托育机构没有前置条件的要求,卫生健康部门在后期备案中发现卫生、消防等问题再整改难度较大,贸然关停容易引发矛盾。对没有备案的托育场所,卫生健康部门缺乏监管手段和制约措施。此外,托育服务的管理涉及卫生健康、教育、市场监管、消防救援等多部门,信息共享程度不高、部门联动不紧密,难以形成工作合力。
因此,要推动托育机构的行业准入从备案制改为审批制。一方面,倒逼机构加强规范化建设、提升服务品质,推动托育行业健康发展。另一方面,加强政府监管力度,形成“审批+指导+监管”的全过程管理。审批准入是基础,指导是关键,监管是保障,从而健全整套托育服务标准体系。鉴于目前托育服务主体多元化,主要有幼儿园托班、用人单位托育点、托育机构、早教机构、社区托育设施、家庭托育点等,因此不能一刀切,要分类设置标准。
建立完善供给服务体系,推进托育服务多元化
广东托育机构数量多、分布广。幼儿园托班和用人单位托育点办学比较规范,为家长提供了可靠安全的托育环境。作为试点的家庭托育点和社区托育设施充分利用社区资源,为家长提供了便捷的托育服务。绝大部分家长认为,幼儿园开设的托班最放心便利,但目前开设托班的幼儿园少,公办的更少,难以满足家长送托需求。由于托班没有生均补贴导致运营成本高等因素,幼儿园开设托班的积极性不高。“公办太少,私立不放心”,托育服务供需不匹配,难以满足家长对可靠托育资源的需求。
因此,要充分发挥政府的引导作用,增加群众渴求的公办托育服务资源投入,形成兜底性、福利性和需求导向性服务兼容发展的供给格局,稳步推进幼儿园托幼服务一体化。鼓励生源不足、学位空余的幼儿园增设托班,提升公办幼儿园办托率,鼓励各地在新建城镇小区配套幼儿园、配建托班。同时深化多元办托,鼓励有条件的政府机关、国有企事业单位自行或联合办托,通过购买第三方服务方式,引入专业机构运营,提供专业化服务。弹性处理相关单位办托育园备案用地条件和场地租借规定,同时在税收、人才引进等方面给予支持,提高单位办托意愿。
建立完善人才保障机制,推进托育服务专业化
托育服务人员普遍存在门槛低、工资低、获得感低、流动性大的问题。托育行业吸引不了优秀人才,根本原因在于专业性不强。现有托育师资队伍主要由学前教育和早期教育人员构成,很多人不符合托育专业要求。中职院校和高职院校的婴幼儿托育服务与管理专业学科建设尚在起步中,人才队伍缺口较大。
因此,要建立完善人才保障机制,形成“行业准入+职业发展+学科建设”整套人才培养发展体系。首先,推动托育服务人员实行资格准入,在标准上其专业素养和准入门槛不能低于且更应高于幼儿园教师,同时要强调医育结合。其次,畅通职业晋升渠道,设立托育专业技术职称体系,建立托育人才晋升与退出机制。此外,加强婴幼儿托育服务与管理专业的学科建设,建立完善专升本机制。
作者系广东省民族宗教研究院副院长、研究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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