纠治趋利性执法
要靠权力约束
维 辰
2月18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党组成员、副检察长葛晓燕在新闻发布会上表示,最高检始终将监督纠正趋利性执法司法问题作为法治化营商环境建设重中之重,指导各省级检察院加强统筹协调,切实抓紧抓实,再次引发人们对趋利性执法的关注。
法治是最好的营商环境,公正是法治的生命线。趋利性执法行为与公正司法背道而驰,不仅恶化营商环境,也会严重损害司法公信力和权威性。近年来,“远洋捕捞”广受关注,即异地抓捕民营企业家,查封、冻结甚至划转外地企业和个人财产。这么做,瞄准的是罚没收入。实践中,依然存在办案机关留下一定比例罚没收入当作办案经费等的情况,收支并未完全分离,使得办案机关能够从趋利性执法中获得好处。个别单位为获取更多办案经费,抢办经济利益较大的案件,在办案过程中随意扩大查封、扣押、冻结和没收财产范围,甚至把手伸到了外地,引得各方声讨。
对此,不少人建议将罚没收入归于中央财政,让罚没收入与办案经费脱钩,切断地方财政、办案机关与监督机关之间的利益牵连。理论上的确是釜底抽薪之法,但纵观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对罚没收入规定的变化以及实际情况,就可知中间存在不少阻力。
有学者总结了近年来“远洋捕捞”的特征:案子多是涉众涉网犯罪,如赌博、传销、诈骗、非法经营等,最突出的特点就是突破了传统的地域管辖限制,可以人为创造连接点,比如办案机关只要在本地征集甚至主动“钓鱼”到一名“受害者”,就以为获得了案件管辖权,千里迢迢到外地办案。或者说,在网络时代,犯罪行为发生地、犯罪结果发生地、被害人被侵害时所在地等,可能都不在一处,回答好管辖权该归谁的问题,才能避免个别单位滥用管辖权进行“远洋捕捞”等趋利性执法。
葛晓燕就提到,地方各级检察机关加强管辖监督,对涉企案件,坚持以地域管辖为原则、指定管辖为例外;加强定性把关,办理跨省审查逮捕、审查起诉案件时,由办案检察机关提出审查意见,层报至省级检察院审批决定。细化管辖权相关规定,是互联网时代完善管辖制度的需要,也是规范权力运行的需要。
去年年底,浙江省人民检察院发布了一起趋利性执法典型案件,说的是警察私自携带警用装备跨省抓走企业家被判刑。其备受关注的部分原因在于,检察机关主动公开案件,无异于对别有用心之人的一顿敲打,也让企业家感受到暖意。2024年,最高检控告申诉检察部门对收集到的1500余条趋利性执法司法线索逐条分析研判,将核查筛选出的31件重点案件,分四批交相关地方办理。对于其中一些具有典型意义、方便公开的,不妨也作为典型案例呈现,进一步发挥警示作用,更好纠治趋利性执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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