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视老年犯罪刑罚执行难题
维 辰
93岁男子周某某犯强奸罪被判15年,因“生活不能自理”被看守所拒收、建议监外执行的消息,日前引起关注。不少网友发出朴素质疑:“有能力强奸,没能力生活自理?”
周某某捡到“高龄”的便宜了吗?他在2022年侵犯一名未成年女孩时是91岁,虽说我国法律规定,75周岁以上的人犯罪在量刑、服刑等多方面可获从轻或减轻等法律待遇,但湖南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仍对其作出15年有期徒刑的重判。依法严惩性侵未成年人犯罪,理当如此。对于被判处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罪犯,刑事诉讼法规定了3种可以暂予监外执行的情形,“生活不能自理,适用暂予监外执行不致危害社会的”就是其一。若此案暂予监外执行,将由社区矫正机构对周某某进行社区矫正。2月17日,邵阳县司法局工作人员表示,法院已和该局对接,他们正就罪犯情况进行社会调查评估,是否对周某某实施社区矫正,“年龄肯定是考虑的一个因素,另外也要看邻里之间、帮扶人同不同意”。
事实上,对老年人实施特殊的刑事政策是国际通行做法。老年犯随着身体机能的衰弱,刑事责任能力不断减弱乃至衰竭,加上年龄因素,再犯可能性、人身危险性较低。当然,也不排除尊老爱幼理念,以及对老年犯罪刑罚执行成本的考量。
适当从宽处理不是无底线纵容!周某某有能力强奸却没能力生活自理,乍一听很矛盾。但依规,对罪犯生活不能自理情况的鉴别,由监狱、看守所组织有医疗专业人员参加的鉴别小组进行,这不是谁上下嘴皮子一碰就能认定的。监外执行还有个前提条件,就是“不致危害社会”,并非只要年龄足够大就能凭身体原因逃脱法律制裁。
如果法院最终确定实施社区矫正,周某某将进入监管,每天需两次手机打卡,每月到司法所报到学习。原则上社区矫正对象须在本县范围内活动,不能离开辖区。由此可见,监外执行不等于免责。需要进一步思考的是,如何完善老年人犯罪案件社会调查制度。此外,年满75周岁的老年人性侵犯罪并非个案,要尽快完善性侵害儿童犯罪人员信息公开制度,加快建立儿童防性侵宣传、预警等机制。
性侵也好,暴力等犯罪也罢,背后的深层次问题是,该如何合理、有效、高效地提高老年犯尤其是75周岁以上高龄老年罪犯矫治质量?一味宽待不妥,一味重罚有时也难达效果,坚持综合裁量原则,才能实现最佳法律效果、政治效果与社会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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