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把尺子”量出过罚相当
维 辰
近日,市场监管总局出台《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规定》,以部门规章形式,对规范市场监管行政处罚裁量权作出系统性规定。其核心目的,是让行政处罚过罚相当。
执法人员如何裁量,过罚是否相当,乍一听宏大且遥远,实际上离日常生活很近。这些年,舆论场上频繁出现的“小过重罚”案例,就是过罚不当的一种典型表现。比如,陕西榆林一个体户购进7斤、货值约20元的芹菜,因被市场监管部门抽检发现禁用农药,处以6.6万元罚款。“榆林毒芹菜案”轰动一时,就是因为许多人觉得过错不大、处罚太重。最终法院裁定,根据过罚相当原则,罚款不予执行。
这件事最值得复盘的地方就在于,执法人员未必没有朴素的价值判断,却作出了合法但不合情理的处罚决定,一大原因是规则太粗了。
彼时食品安全法的罚款起点就是5万元,对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情形普遍采用绝对数值罚。同样不合格的食品,货值20元和9900元的违法行为情节和危害悬殊,罚款却差不了多少,不符合过罚相当原则,也容易导致“小过重罚”。近日,相关条款拟细化,定额罚调整为倍数罚,梯度化精细治理有助于减少“小过重罚”。
即便起罚点过高,行政处罚法有首违不罚条款,也允许减轻行政处罚,使罚款数额低于法定处罚幅度最低限度,为何没能阻止“小过重罚”?
如果一件事的规则模糊,解释成本高,执行起来有风险,落地就有难点。多地市场监管执法人员透露,有时也想依据实际情况,对首次违法或违法情节轻微的经营主体减轻处罚,但由于没有明确的程序规定,执法人员不敢“乱减轻”,害怕事后被追责。另有课题组调研发现,各地常见的裁量阶次,分为从轻、一般、从重三档。因规则供给不足、配套制度滞后,行政执法人员在处理涉及减轻、免除等裁量情形案件时缺乏有效参考依据,面临着司法审查风险以及纪检监察风险,导致过罚相当落实难。
《规定》的核心动作,正是细化相关规则,最大限度统一裁量尺度——把裁量划分为不予处罚、减轻、从轻、一般、从重五个阶次,逐档明确适用情形。特别是,将实践中容易混同的减轻、从轻情形作了区分设定,解决执法人员不敢用的顾虑、不会用的困惑。明确首违不罚须同时满足初次违法、危害后果轻微、及时改正三项法定要件,形成全国统一的适用规则。
标准上“一把尺子”,程序上“严把关口”——《规定》对适用明显不当、需要调整的,设置严格程序。比如,从轻调整为减轻处罚,须经本部门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程序关口的精妙,一方面是将减轻处罚等决策压力由个人转移到集体,进一步减轻执法人员顾虑,防止“小过重罚”;另一方面在于防止裁量权滥用,压缩“人情裁量”空间,避免利益输送等导致“重过小罚”。
基层执法有章可循、经营主体心中有数,“一把尺子”量出过罚相当,也能量出更加公平、透明、可预期的法治化营商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