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千元“老赖”看信任修复
刘艳辉
因为1700元被限制高消费,至于吗?近日,新疆伊宁县人民法院公布限制高消费人员名单,征集其财产线索,其中一起小额执行案件迅速引发舆论热议。
欠债还钱,天经地义。被大家称作“老赖”的失信被执行人,很多并非无力偿还,而是拒不履行、恶意逃债,同时照常进行各种高消费行为,不仅让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迟迟得不到保障,更一次次消解司法裁判的公信力。正如律师所说“限制高消费没有设置最低执行金额门槛”,小额债务绝不等于小额责任,只要当事人具备清偿能力,却拒绝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法院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完全于法有据,无可非议。
一桩看似不起眼的小额欠款,背后折射出司法执行的刚性尺度。除了限制高消费以外,一旦被列入失信主体名单,还可能意味着在申请政府资金、享受税收优惠、参与公共资源交易活动、股票债券发行、评先评优、公务员录用遴选调任聘任、事业单位公开招聘等方面受到限制甚至被禁止。1700元标的虽小,却能打破“欠钱是小事”的侥幸心理,传递出“褒扬诚信、惩戒失信”的明确信号。
这也正是破解“执行难”的生动实践。很长一段时间,我国社会成员信用记录缺失,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机制不健全,守信激励不足,失信成本偏低,导致很多人觉得当“老赖”没什么大不了,才导致民间借贷纠纷、小额执行案件层出不穷。随着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加快,通过综合运用限制高消费、失信联合惩戒等手段,倒逼被执行人主动履行义务,不仅啃下了大量小额“骨头案”,而且为维护公平有序竞争市场秩序提供了有力支撑。
社会信用制度是市场经济基础制度。刚性惩戒之外,信用修复的制度温度同样不可或缺。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数据显示,当前处于失信状态中的失信主体个数超800万,其中不乏小额债务,要给知错能改者留出修复信用的通道。今年4月起施行的《信用修复管理办法》,就明确提出轻微失信信息原则上不予公示,如有需要公示期最长不超过3个月,且法定责任履行完毕即可申请修复,解除各类惩戒。这意味着,失信惩戒并非简单“一刀切”,制度设计体现出了宽严有度、刚柔并济。
人无信不立,一个人是这样,一个社会也是这样。“借钱容易要钱难”等乱象,不断侵蚀社会信任根基,切实守住法律底线、制度温度,修复人与人之间的信任,让没有诚信寸步难行,才能推动形成守信践诺的良好社会风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