粤9单位联合发布《广东省生态环境损害修复移送政府部门监管办法(试行)》
首次在省级层面明确
生态环境修复案件移送规则
广东环境污染案件生态修复的移送监管,职能部门间将实现“无缝对接”。8月15日是全国生态日,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联合省检察院、省财政厅、省自然资源厅、省生态环境厅、省住建厅、省水利厅、省农业农村厅和省林业局共9家单位联合发布《广东省生态环境损害修复移送政府部门监管办法(试行)》(下称《办法》),首次在省级层面对生态环境修复监管案件的移送规则、监管主体和职责、修复评估验收等作出明确规定,在制度层面上进一步织密生态环境保护网络,让生态环境修复生效法律文书真正落地落细。
《办法》明确了列入“四类”移送监管案件类型,主要包括,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案件、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协议司法确认案件、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民事公益诉讼案件、刑事附带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民事公益诉讼案件。在具体移送程序上《办法》也作出了专门规定,要求人民法院在作出生态环境损害修复案件判决后,统一由当地中级法院30日内出具移送告知书,连同生效法律文书移送至生态环境损害结果发生地的修复监管部门,并抄送至同级检察院。对于首次接受移送的部门认为修复监管不属于其法定职责的,应回复书面意见和建议,由移送法院会同检察院、首次接受移送及建议移送的修复监管部门共同协商确定接受部门。
此外,《办法》规定生态环境修复费用包括制定、实施修复方案的费用,修复期间的监测、监管费用,以及修复完成后的验收费用、修复效果评估费用等,并规定被告或赔偿义务人可自行或委托修复,若拒绝修复,法院应及时执行其应承担的生态环境修复费用,并告知修复监管部门由其依法处理。《办法》还规定,接受移送的修复监管部门在完成修复效果评估后,应当在30日内将修复结果书面答复移送的法院和提起诉讼的检察机关,并由检察机关负责全过程检察监督。
“新规将所有符合生态环境修复条件的案件纳入统一的监管体系,对保障政府机关落实环境质量保护职责,构建生态联动保护新机制提供了‘广东经验’。”中山大学法学院教授李挚萍对《办法》的出台给予了充分的肯定。
全国人大代表、广东省科学院资源利用与稀土开发研究所惠州研发中心副主任喻连香认为,《办法》为生态修复判决执行制定了“路线图”,有助于让专业性更强、监管能力更足的行政机关来监督判决执行,打通了生态修复的“最后一公里”,实现了司法行政在生态修复上的良性互动,是深化绿色司法理念和实践、创新生态环境司法保护机制的一项务实举措。
“广东法院将以学习贯彻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精神为契机,坚决扛起生态文明建设的政治责任、社会责任和法律责任,进一步搭建常态化的生态保护和修复共治协作机制,共同破解生态共治和修复难题,切实守牢生态环境安全底线,让广东的天更蓝、山更绿、水更清、生态更优美。”广东高院副院长林碧艳表示。
另据了解,近年来,广东法院紧紧围绕省委“1310”具体部署和推进绿美广东生态建设“六大行动”,牵头与福建、江西、广西、贵州、云南、海南等6省(区)司法机关建立北江、东江、韩江、西江、云开山、红树林等跨区域、跨部门环境资源司法保护协作机制,与省林长办、省河长办建立了“林长+森林法官”“河湖长+河湖法官”长效合作机制,有效增强了生态环境司法保护的系统性、整体性、协调性。2023年至今年上半年,全省法院审结环境资源一审民事、刑事和行政案件近2万件,环境公益诉讼案件264件。
南方日报记者 杜玮淦
通讯员 吁青 潘玲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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