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向无资质主体购药

一当事人被处罚

    近日,云浮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对一起从无药品生产、经营资格的主体购进药品的违法行为作出处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切实维护药品市场秩序和公众用药安全。

    2025年8月6日,云浮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在对当事人药品储存室进行检查时,现场发现6盒药品双氯芬酸钾分散片。面对执法人员的核查,当事人无法提供该批次药品的供应商资料及购进票据,执法人员随即展开深入调查。

    经查实,当事人于2025年4月19日通过微信向个人用户下达订单,采购双氯芬酸钾分散片共计12盒,且未取得该供应商的资质材料、随货同行单及合法票据。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五十五条“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药品生产企业、药品经营企业和医疗机构应当从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或者具有药品生产、经营资格的企业购进药品;但是,购进未实施审批管理的中药材除外”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二十九条相关规定,云浮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作出相应处罚。该条款明确,违反本法规定未从合法资质企业购进药品的,将被责令改正,没收违法购进的药品和违法所得,并处相应罚款;情节严重的,将面临更高额度罚款及吊销相关许可证的处罚,货值金额不足五万元的按五万元计算。

    梁晓珺 新市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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