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拟为停车场管理使用立法
机关单位停车场有序向社会开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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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广州市人大常委会公开征求广大市民和社会各界对《广州市停车场条例(修订草案二次审议稿·征求意见稿)》(下称《征求意见稿》)的意见和建议,意见征集截止时间为7月31日。
《征求意见稿》提到,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依法实行市场调节价、政府指导价或者政府定价。对实行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的停车场制定差别化的收费标准,并设置合理的免费停放时长。一般每五年对实行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管理的停车场收费标准进行评估,评估结果作为调整收费标准的依据。
《征求意见稿》明确,利用财政资金新建、改建、扩建的广场、绿地,地下空间符合规划、消防安全要求的,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同步规划建设公共停车场。
按照现行的《广州市停车场条例》,鼓励有条件的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将自用停车场向社会开放,实行错时共享停车。征求意见稿对错时共享停车相关规定进行了调整:市人民政府应当组织交通运输、公安机关交通管理、住房城乡建设等行政管理部门建立停车资源共享协调制度,推动停车资源有偿错时利用。
本市国家机关、国有企业、事业单位的停车场与办公场所分开管理的,应当在非工作时间有序向社会开放,并设置明显标识。相关停车泊位信息接入停车信息管理系统。向社会开放的国家机关、国有企业、事业单位的停车场可以实行有偿使用。单位和个人向社会开放共享停车位的,停车场管理者应当提供便利。
道路停车泊位是解决临时停车的重要形式。《征求意见稿》明确,区人民政府应当编制本行政区域的道路停车泊位设置方案,并每年组织评估,根据评估结果及时调整。
《征求意见稿》提到,区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道路停车泊位的具体管理工作。其他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擅自划设道路停车泊位标线,不得在道路停车泊位内设置障碍。禁止为任何单位或者个人设立道路停车泊位月租车位,或者将道路停车泊位向固定对象出租。
南方日报记者 周甫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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