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中央办公厅印发《党组讨论和决定党员处分事项工作程序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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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新华社北京6月5日电 近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印发《党组讨论和决定党员处分事项工作程序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并发出通知,要求各地区各部门认真遵照执行。
《规定》强调,坚持用改革精神和严的标准管党治党,落实党组(含党组性质党委,下同)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强化纪检监察机关派驻机构(以下简称“派驻机构”)监督职责,始终以严的基调、严的措施、严的氛围纵深推进正风肃纪反腐。
《规定》提出,对党组管理的人员中的党员实施党纪处分,党组、纪委监委派出的纪检监察工委、派驻机构等应当按照规定权限和程序履行职责,加强协调沟通,有序顺畅衔接,形成工作合力,实现政治效果、纪法效果和社会效果有机统一。
《规定》明确,党组讨论和决定本单位党员党纪处分事项。对未经党组会议讨论决定任免,但属于党组管理的人员中的党员给予党纪处分的,也可以由所在单位党的基层纪律检查委员会按照规定审查批准或者报党的基层委员会审议批准;给予开除党籍处分的,还须相应报党组会议审议批准。
《规定》要求,党组集体讨论决定党员处分事项,不允许任何个人或者少数人擅自决定和批准。党纪处分决定作出后,应当正式通报派驻机构,并在1个月内宣布。
《规定》还提出,党组应当结合讨论和决定党员处分事项等工作,查找体制机制问题、制度短板和监管漏洞,深入剖析问题根源,强化管党治党、净化政治生态、加强制度建设、规范权力运行,强化纪法教育、警示教育,深化以案为鉴、以案促改、以案促治。


